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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安全生产责任(粮食安全生产责任状依据)

  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日前,我省正式出台了《山西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简称《考核办法》,下同),全力保障粮食安全。其中明确指出,省政府将对各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近年来,我省认真做好粮食工作,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能力都大幅度提升,但粮食生产基础不牢,粮食产不足需、品种结构严重失衡。口粮自给率不到50%,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小麦、大米、食用油大量依靠省外调入。加之,我省粮食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较多,粮食产业经济活力不强,加工转化率低,确保粮食安全的不确定因素较多,任务更加艰巨。

  《考核办法》分别从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和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提出27项考核指标,每一条都明确了责任单位,要求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考核办法以省政府专门文件的形式,明确省政府将对各市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这在我省尚属首次。《考核办法》明确提出,市长对全市粮食安全负总责,市政府承担保障全市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

  《考核办法》在监督考核机制上更严厉,明确要加强考核结果运用,综合评价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市政府通报,并纳入各市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评分体系。同时,交由省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市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省粮食局、省农业厅约谈该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记者权力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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