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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山西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全文

1、收购环节要求如下1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收购粮食,对降低质量收购的粮食,当事人要承担所造成的损失2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粮食价格区间收购,不得擅自决定收购价格3一律采取货到以质论价的收购办法,不得克扣卖粮农民,不得收购“人情粮”以次充好,给国家造成损失收购者应当具备下列条。

2、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前款规定的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布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运输。

3、由于山西不是粮食主产省,因此没有享受到国家对粮食主产省的农产品最低价收购政策为此,2008年山西省比照国家政策出台了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白小麦15元公斤,红白混合小麦14元公斤2009年,针对玉米价格下跌农民增产不增收等情况,省委省政府出台了玉米保护性差价补贴政策对全省2451万亩玉米,按每亩50公斤。

4、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发票的开具收购方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其他符合税务规定的发票2发票的验真收购方在收到发票后,应当及时进行验真如果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或者有其他问题,应当及时与销售方联系沟通解决3发票的保存收购方。

5、我国进行了粮食流通体制的市场改革,私人可以收购和销售粮食销售的价格基本也是根据市场价的波动来定价的,除非收 购市场的粮价过低时,实行保护价收购我国农业法和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中都有相关的规定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

6、1申请者向国家粮食局提交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2国家粮食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提交材料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

7、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办法包括1为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增值税管理2适用于有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包括有收购业务的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3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针对其收购业务开具4纳税人应按照税务行政许可中“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8、粮食企业资产管理办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1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的账务处理问题2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的购置处置问题3国有粮食企业资产的出租出借问题4监管责任问题法律依据粮食收购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粮食收购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障粮食供应,保护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

9、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

10、法律依据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第六条 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与工商登记同级的审核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三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四仓储保管质量。

11、具有粮食收购许可证可以异地收购国家粮食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粮食收购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区域粮食收购第一条 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12、国家实行粮食收购是许可制度在粮食收购市场实行准入制度,即向粮食生产者直接收购粮食,必须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才能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做到从源头把关,严防不合格的粮食经营主体进入粮食收购市场,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13、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

14、同时,还需要在发票上加盖企业公章或者财务章,确保发票真实有效3发票管理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确保发票的规范化统一化和安全性比如,应当对发票进行编号登记审核和存档等操作,避免发票丢失或者冒用等情况4税务申报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申报增值税和所得税。

15、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6、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17、需要 理由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1国粮政2004121号的规定,凡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企业,应当向国家粮食局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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