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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许可管理办法粮食收购许可证办理条件

1、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并予以公示。

2、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例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备经营。

3、3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颁发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审核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及时做好变更延续等工作第十三条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作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决定的审核机关提出申请。

4、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办公场所公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依据条件,申请和审核的程序及期限等有关信息,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的示范文本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5、国家实行粮食收购是许可制度在粮食收购市场实行准入制度,即向粮食生产者直接收购粮食,必须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才能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做到从源头把关,严防不合格的粮食经营主体进入粮食收购市场,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6、一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50万元以上粮食收购资金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不低于400吨粮食,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3具有与其收购品种收购量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4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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